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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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用作广告位 业主诉求讨物权
陈启华

  近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6起业主诉开发商合同约定屋面及外墙使用权案,判令6原告对其所购置商品房的屋面、外墙享有共有和管理的权利。
  2006年11月至12月期间,原告胡某等人与被告江西亚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南康康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被告合作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使用权归被告所有……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付清了房款,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在购买房屋(现房)后,发现房屋北面墙未开窗,严重影响了通风采光,导致原告居住受到影响。而房屋北面的外墙已由被告提供给购买店面的业主做商业广告之用,根本不能开窗,为此,6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无效,确认该商品房的楼面、外墙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江西省南康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第十七条,其内容损害了原告等全体业主的利益,违反了我国的物权原理,应属无效条款。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